現在有個新建案叫做:京站

那如果真的143年真的無償回收,那買房子的買方該怎麼辦呢???

必須被迫放棄嗎?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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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錯

因為你等於是花500~1500萬買了一張紙

你沒有土地權也沒有房屋權

等於是背著貸款租房子

很可憐的

你還是要繳房屋稅及地租

而且45年後

你必須無條件搬走

沒有任何補償

什麼都沒有

而這其中

如果遇到地震或火災

那你的租約將提早終止

同時

很可憐的

你的高利率貸款還是要繳



請看消基會對本案的看法:

「交九聯合開發案-京站」消費者購買的是「沒有土地」、「沒有產權」的所有權雙無房屋,當房屋使用期限一屆滿之後,消費者就什麼都沒了!



「交九聯合開發案-京站」販售的是「租賃權」!



地上權住宅可取得房屋所有權,但京站的屋主,不但沒有土地的所有權,連房屋所有權都得交付給指定的銀行,並信託為銀行所有!



消費者簽約後所取得的「交九聯合開發案-京站」房屋,竟是取得2張20年為期以及1張5年的租賃契約,合計共為45年的「房屋使用憑證」。



消費者只有取得「租賃權」,相較於傳統所有權或地上權,消費者的地位,相對居於弱勢地位。



使用期限一到住戶應依法搬離,無法取得賠償



和地上權房屋最大不同的是,僅取得「租賃權」的房屋「購買人」,在一定期限屆至時,依據這類住宅的銷售契約,購買人到時候一定得依據契約約定,放棄對於房屋的使用權,必須無償搬離,不得主張任何權利,亦無法要求賠償。



一般地上權房產在地上權設定的期限到期時,土地所有人應按建築物的時價,對於地上權人加以補償,亦得依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的約定,延長地上權期限,而繼續使房屋;



然而「交九聯合開發案-京站」的「租賃權」房屋,「交九聯合開發案-京站」的購買人,在約定的期限屆至時,是無法依據民法840條規定獲得補償,此點對於對消費者的保障,當然相對較低。



另外

本案無法作為抵押權標的物

仍需繳交房屋稅、地租稅及大樓管理費

由於「租賃權」商品購買人,所繳交的「房屋買賣價金」,其實應僅只是「四十五年為期的長期租金」,雖然取得房屋所有權,但是卻在購買的同時,依據與建商的規定,消費者卻同時必須將房屋的所有權,以信託的模式,將房屋的所有權,過戶給建商指定的銀行,消費者取得所有權的同時,亦同時交付所有權給受託銀行,消費者既然沒有房屋所有權,當然即沒有房屋所有權狀,雖然可以使用收益房屋,但是在建商的規劃中,消費者卻必須依照「虛擬所有權人」的地位,按年向國家繳納各年度的房屋稅、並向土地所有權人繳交房屋使用土地的地租,以及向管理委員會繳交大樓本身的管理費。



京站的「租賃型」房屋買賣,其法律關係,尤其複雜,消費者若是稍一不慎,即可能就掉入業者設好的陷阱。







業者

且未來一旦因發生災害而需重建時,重建所需費用,也應由建商負責支付!消基會提醒,建商在建設初期就應針對消費者的保障權益做好準備!



切莫單僅房屋的單位售價較低,即一古腦的,未加思索即決定簽約購置。



消費者更應針對建商所提供的買賣契約內容,詳細加以了解。總之,惟有將價格、年限、住屋以及持有成本等條件一併列入考量計算之後,如果認為划算,才是真划算!